2007年1月10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三版:维权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临海:困难群众获司法援助所涉费用可以被减免
朱来华

  本报讯  日前,临海市委、市政府联合发布了《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全市的低保对象、农村“五保”和城镇“三无”对象、特困职工等困难群众,将可享受到最迫切、最实际的20多项救助,其中包括生活、医疗、教育、住房和司法、就业援助。同时,《实施意见》还明确了社会救助责任单位。
  根据《实施意见》,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按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40%确定,农村居民低保标准按城市居民低保标准的60%确定,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。
  《实施意见》明确,困难群众在请求给予赡养费、扶养费、抚养费、抚恤金、救济金、社会保障金、劳动报酬、因工伤害补偿和国家赔偿等方面的司法援助时,司法援助涉及的工商、劳动、法院、房管、国土、司法等部门的诉讼费、仲裁费、鉴定费、查档费、资料复印费,各涉及部门应予免除。